近日,我所“建工立业”诉讼团队(本案由潘魏群、王鹏举、张仙娣律师共同办理)收到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8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驳回俞某军的一审诉讼请求。这是“建工立业”团队近两年,类案诉讼的六连胜,累计为客户减少损失2000余万元。
一、案情介绍
祥某建设公司(下称被告)总承包施工观棠府项目,俞某军(下称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分项工程的施工。原告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加盖祥某建设公司观棠府项目部章,明确“不得用于经济合同”,徐某水签字),并向徐某强(系徐某水之子)缴纳保证金25万元(徐某强出具加盖有项目部章的收据),合同约定俞某军的收款账户。
施工期间,被告向该指定账户支付部分款项。工程完工后,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款项为由,向广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违约金、退还保证金计527万元。
被告答辩:1、祥某建设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分包合同系徐某水与原告签订,项目部章由徐某水保管和使用,根据内部责任书和印章标刻文字均表明盖章“不得用于经济合同”,徐某水违反约定擅自使用该印章,故加盖该枚印章并非代表被告意愿,而是代表徐某水意愿;2、徐某水是该项目的承包人,从分包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仅是根据徐某水的指示代付有关款项,而非履行分包合同;3、徐某水未经被告授权、被告亦不追认,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表见代理之任一情形,应由其自担其责,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4、退一步说,法院认定被告主体适格,本案因未完成结算,故不存在欠付之说;5、因原告无施工资质,故分包合同无效,进而原告亦无权主张违约金。
二、法院观点、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观点:认定分包合同系原被告签订,但因原告无资质,系无效合同,但因工程竣工,故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保证金虽未进入被告账户,但被告出具收据,被告具有返还义务;案涉工程款和已付款按查明金额处理。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折价款、退还保证金等计407万元。
二审法院观点:全面认同被告的上诉观点(即一审抗辩观点),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三、上诉决策过程
接到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一边征求被告意愿是否上诉,一边准备上诉状。
被告法务负责人在征求潘魏群律师意见时,曾问及:潘律师,本案是否有必要上诉,以及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潘律师回复:我们在浙江诸暨法院、绍兴中院、拱墅法院、杭州中院和安徽南谯法院、滁州中院、安徽省高院都有类案的处理经验,且都是支持我们一审的抗辩观点的。被告遂决定上诉。
四、部分过往案例
1、(2020)浙0681民初8334号
2、(2021)皖11民终1098号
3、(2021)皖11民终5173号
4、(2021)皖11民终5172号
5、(2020)浙01民终6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