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我所潘魏群、俞金霞律师作为被告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原告安徽省某通商贸有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客户节省了100余万元的货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省某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商贸公司”)与被告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设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商贸公司为建设公司承建的某地块供应钢材。钢材供应完毕后,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故商贸公司将建设公司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共计440余万元。(双方在调解阶段曾有意愿通过转让多套房产所有权的方式来抵偿货款)
办案要点
承办律师针对合同结算条款“若乙方未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和其他约定,认为逾期利息起算需要同时满足收货满20日和按约提供足额发票两个条件,未开票之前的利息不应计算。同时,检索近年裁判案例对于逾期开票情况下利息起算的认定,并整理核对每一批钢材的价款、收货时间、开票时间、付款金额和时间,承办律师计算出最终欠付的货款本金和利息,向建设公司提出拒绝以房抵款调解方案的建议,并向法院提交欠付货款本金和利息为330余万元,律师费诉请无合同依据等抗辩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利息、保全担保费共计330余万元,驳回商贸公司其余诉请。[判决书案号:(2023)浙 0483 民初 4948 号]
律师建议:
在买卖合同的结算和违约条款中,从供应商角度看,需要多注意付款条件,尤其是逾期付款时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式,针对有权拒绝付款的约定,建议增加“不视为违约,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等条款,同时也应当注意违约情形发生时,明确相关费用由何方承担,以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