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魏群 合伙人、主任、专职律师 工作经历: 曾从事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为施工企业提供全过程、全维度、一体化的法律服务,对企业治理、风险控制具有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1、代理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毛某的租赁合同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全面支持毛某诉请的情况下,经过努力,代理意见获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认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代理原告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与被告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在原告方存在重大工期违约和质量瑕疵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被告公司人格混同,促成双方调解,为原告争取工程款1900万元。 3、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青岛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涉案标的额1.6亿元人民币,原告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4、中途接手代理某原告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与被告浙江某基础公司、杭州某置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的情况下,经过努力,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后重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60%诉讼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维持一、二审判决。 5、代理原告陈某平、林某拔、王某生、钱某达与被告周某忠、施某清、章某峰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经努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因被告恶意串通并损害原告利益,确认各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保护了委托人约1500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代理被告杭州某控股公司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意见获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驳回相关原告全部约2.2亿元的诉讼请求。 7、代理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金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资金汇入某某公司及借款协议加盖有项目部印章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700余万元。 8、同时代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某、余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在分包合同和结算单上均加盖项目印章的情况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相对人并非该公司,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社会兼职: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现为浙江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会员 专业特长: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公司治理与并购 刑事辩护与合规 |